中医医院眼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加强中医医院眼科规范化建设和科学管理,突出中医特色,提高临床疗效,总结中医医院眼科建设与管理经验,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旨在指导中医医院及其眼科管理者加强科室中医特色建设与管理,同时可作为中医药管理部门开展评价工作的参考和依据。
第三条 二级以上中医医院眼科参照本指南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中医医院眼科应主要在中医理论指导下,应用药物和技术开展眼病诊疗工作,注重突出中医药特色,充分发挥中医药优势,继承、创新和发展中医特色诊疗技术,不断提高中医临床诊疗水平。
第五条 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中医医院眼科的指导和监督,中医医院应加强对眼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保证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发挥,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基本条件
第六条 中医医院眼科应具备与医院级别、科室功能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药品和技术力量,以保障眼病诊疗工作有效开展。
第七条 三级中医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中医医院应开设独立眼科门诊,有条件的可以开设中医眼科特色专病门诊、病房和急诊。
第八条 中医医院眼科门诊应设置候诊区、诊室、检查室(暗室)、治疗室,各区域布局合理,就诊流程便捷,保护患者隐私。建筑格局和设施应当符合医院感染管理要求。
中医医院眼科病房应设置治疗室,检查室(暗室)。
第九条 中医医院眼科应根据医疗需要及其工作量,合理配备不同类别与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 中医医院眼科设备设施配置应与医院级别、科室功能相适应,在配备基本诊疗设备的同时,配备有助于提高中医诊疗水平的设备,三级中医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中医医院应配备中药离子导入仪、电针治疗仪、艾灸治疗仪、针刺手法治疗仪、裂隙灯、视野仪等;有条件的中医医院应配备眼科A/B超、眼底荧光血管造影仪及激光治疗仪等。
第十一条 中医医院眼科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诊疗规范与技术操作规程,保证医疗质量及医疗安全。
三、人员队伍
第十二条 中医医院眼科医师中中医类
第十三条 中医医院眼科具备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比例应合理,年龄构成基本均衡,应力求在不同年龄段均无人才断档现象。对于本科室的优势病种和主要病种,均有连续的人才梯队。
第十四条 中医医院眼科医生应接受过中医眼科专门培训,掌握中医学和中医眼科学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
住院医师经规范化培训后应熟练掌握本科室常见疾病的诊断标准,掌握本科主要疾病的中医诊疗方案(规范、指南)和基本诊疗技能,熟悉300首方剂,重点掌握100首常用方剂(见附件),掌握眼科常用诊疗技术的操作。
中医类
中医类别副主
第十五条 中医医院眼科住院医师应在完成规范化培训中的转科培训后,在眼科上级医师指导下,重点培训常见眼病的中医诊疗方案(规范、指南)和常用诊疗技术。
中医类
中医类别副主
第十六条 眼科主任应具有从事中医眼科专业5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能力。二级中医医院眼科主任应由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担任,三级中医医院眼科主任应由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担任。
第十七条 中医医院眼科执业医师人数在10人以上的,应建立学术带头人制度。
学术带头人作为本科室的学术权威,应在专业领域有一定学术地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中医眼科专业临床工作20年以上。学术带头人负责本科室专业领域中医特色的传承和创新工作,为组织、制定与实施重点项目提供决策,把握本科室发展方向。
第十八条 中医医院眼科的学术继承人,应有从事中医眼科专业10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二级中医医院眼科学术继承人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级中医医院眼科学术继承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学术继承人培养应充分利用本科室、本院以及本地区的资源,通过跟师学习、进修、学术交流等方式,着重进行中医理论素养、老专家经验传承、中医眼科学新进展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九条 中医医院眼科应做好本科室名老中医专家学术经验继承,采取师带徒、名医讲堂、老专家工作室等方式,整理、传承名老中医专家的学术经验。
第二十条 中医医院眼科护理人员应系统接受中医知识与技能培训,西医院校毕业的护士三年内中医知识与技能培训时间不少于100学时,学习中医眼科操作技术40学时以上。
第二十一条 中医医院眼科护士应掌握中医药治疗常见眼病的基本知识,掌握眼科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护理知识和方法,掌握眼科中医护理常规和眼科中医特色护理技术操作规程,提供具有中医药特色的眼病康复和健康指导。
第二十二条 中医医院眼科护士长是眼科护理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原则上二级中医医院眼科护士长应具备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级中医医院眼科护士长应具备主管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十三条 中医医院眼科鼓励应用中医药方法,促进中医诊疗水平的提高。应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将辨证论治优良率、中成药辨证使用率、中医治疗率、门诊中药饮片处方占门诊处方总数的比例、急诊应用中医诊疗技术、急重症中医参与率、治愈好转率等纳入医师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四、服务技术
第二十四条 中医医院眼科应注重继承创新中医传统诊疗技术,在保证医疗安全和患者利益的前提下,积极探索中医诊疗新技术。
第二十五条 中医医院眼科应具备常见、多发眼病诊治的能力,二级中医院应能开展胞睑病、白睛病、黑睛病、圆翳内障(白内障)、五风内障(青光眼)、视系及视衣(视神经及视网膜)疾病、眼外伤等眼科常见疾病的诊疗。三级中医医院应当在二级中医医院服务能力基础上,开展眼科疑难、急危重症等相关疑难眼病的诊疗工作,并有接受下级中医院转诊病人的能力。
第二十六条 中医医院眼科应开展点眼法、滴眼法、涂眼法、浸眼法、洗眼法、熏眼法、敷眼法、钩割法、熨烙法、眼部注射法、针灸、耳压、离子导入、穴位贴敷、局部按摩等中医眼科特色治疗。有条件的中医医院可开展雷火灸等中医特色技术。
第二十七条 中医医院眼科应制定常见眼病及本科室重点病种的中医诊疗方案(规范、指南),诊疗方案应包括规范的中西医病名、诊断、治疗、难点分析、疗效评价等。难点指临床上需要解决的有针对性的实际问题,通过中医治疗方法的改进有解决的可能。要定期对诊疗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及评估,以提高中医临床疗效为目的,不断优化诊疗方案(规范、指南)。
第二十八条 不断提高中医诊疗水平。上级医师正确指导下级医师进行中医药诊治工作。使用中医药治疗的,辨证准确、理法方药一致。手术病例能正确配合使用中医药治疗。及时开展病例讨论,提高中医诊治急危重症、疑难病的水平。
第二十九条 中医医院眼科应根据发展方向和建设规划,注重引进吸收新的诊疗技术,并以临床为基础、疗效为核心,在中医理论、技术方法、药物研发等方面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积极引进中医适宜技术,扩大中医药诊疗方法在眼科的应用。
五、环境形象
第三十条 中医医院眼科应根据本单位和本科室的实际情况,在环境形象建设上注重体现中医药特色。
第三十一条 中医医院眼科环境形象建设的重点应包括门诊走廊和候诊区、病房走廊、治疗室等区域。
第三十二条 中医医院眼科的环境形象建设,应通过内部装饰,重点传播中医药防治眼病的理念,宣传中医药防治眼病的知识,介绍中医药防治眼病的方法及专家特长,特别是本科室防治眼病的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营造良好的中医药文化氛围。
宣传知识、介绍方法和彰显中医眼科治疗特色的具体内容,应依据病种的变化而及时调整。
中医眼科的宣传内容应有效的向医院外辐射及不断扩大宣传。
第三十三条 中医医院眼科的内部装饰,根据不同的区域、内容,可以采用有关名医名言警句的书画作品、中医眼科历史人物和照片、招贴画、橱窗展柜、实物、触摸屏、视频网络、宣传折页等方法。
六、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中医医院眼科开展临床教学和科研工作,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中西医结合医院、中医专科医院、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以眼病诊疗为特色的,参照本指南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民族医医院眼科建设与管理相关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指南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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