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毒是由苍白密螺旋体引起的慢性传染病,通过性交传染。目前,我国有流行趋势,不容忽视。梅毒螺旋体自表皮或粘膜破损处进入体内,大约需要3-4周的潜伏期,然后开始发病,早期外阴部、宫颈及阴道粘膜发红、溃疡,如果没有得到及时治疗约有三分之一发展为晚期梅毒,传染力虽弱,但是有可能引起神经梅毒及心血管梅毒等,后果严重。
1.尖锐湿疣
为人乳头瘤病毒感染引起鳞状上皮疣状增生病变的性传播疾病。皮损肛周、外生殖器或生殖道乳头状及菜花样增生,表面潮湿伴有恶臭。行醋酸白试验阳性。行细胞学检查时,取阴道宫颈组织液涂片,行巴氏染色,可见空泡细胞和角化不良细胞。
2.鲍温样丘疹病
本病为皮肤原位癌,可能有尖锐湿疣演变而成,与乳头瘤病毒16型(HPV16)感染有关。皮损分布于大小阴唇及肛周,为散在、线状或环状淡红色或棕色丘疹及扁平斑疹。组织病理变化类似鲍温病样改变。
梅毒是由苍白密螺旋体引起的慢性全身性传播疾病,有的可以多年无症状呈潜伏状态。
患一、二期梅毒孕妇的传染性最强,梅毒病原体在胎儿内脏(主要在肝、肺、脾、肾上腺等)和组织中大量繁殖,引起妊娠 6周后的流产、早产、死胎、死产。未经治疗的一、二期梅毒孕妇几乎100%传给胎儿,早期潜伏梅毒(感染不足2年,临床无梅毒性损害表现,梅毒血清学试验阳性)孕妇感染胎儿的可能性达80%以上,且有20%早产。未治疗的晚期梅毒孕妇感染胎儿的可能性约为30%,晚期潜伏梅毒(感染超过2年,临床无梅毒性损害表现,梅毒血清学试验阳性)孕妇,虽性接触已无传染性,感染胎儿的可能性仍有10%。通常先天梅毒儿占死胎的30%左右。
若胎儿幸存,娩出先天霉毒儿(也称胎传霉毒儿),病情较重。早期表现有皮肤大疱、皮疹、鼻炎或鼻塞、肝腺肿大、淋巴结肿大等;晚期先天霉素多出现在2岁以后,表现为楔齿状、鞍鼻、间质性角膜炎、骨膜炎、神经性耳聋等;其病死率致残率均明显增高。
1.病原体检查在一期梅毒的硬下疳部位取少许血清渗出液,放于玻片上,置暗视野显微镜下观察,依据螺旋体强折光性和运动方式进行判断,可以确诊。
2.梅毒血清学检查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是梅毒常规筛查方法,包括有性病研究实验室玻片试验(VDRL)、血清不加热反应素玻片试验(USR)、快速血浆反应素环状卡片试验(RPR)。若VDRL、USR及RPR阳性,应做定量试验,最好能做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测定血清特异性抗体,常用方法有荧光密螺旋体抗体吸收试验(FTA-ABS)和梅毒螺旋体血凝试验(TPHA)。近年已开展用PCR技术取羊水检测螺旋体诊断先天霉毒。
1.梅毒在未确诊之前,不应随意治疗。一定要首先明确诊断。如果将梅毒当作一般炎症治疗,不但难以治疗,而且病变中螺旋体减少,梅毒血清反应延迟发生,阳性率和反应强度降低,以致延误病程。
2.治疗梅毒首选药物是青霉素。对青霉素过敏者,可选用红霉素。治疗剂量要足够、疗程必须要规则。不规则、不彻底治疗,可促使复发机会增加,并发展成为晚期梅毒。
3.治疗开始时给予一个疗程泼尼松治疗避免赫斯迈反应。剂量为5mg,每日4次。治疗后应严格考核疗效并定期追踪观察,严格掌握治愈标准,坚持疗效考核,只有达到治愈标准后,才能判断为痊愈,以防复发。对治愈者应坚持定期复查和随访,应追踪观察足够长的一段时间。
4.妊娠梅毒的治疗如对青霉素有过敏者,可选用红霉素,但禁服四环素、多西环素等抗生素。
5.梅毒经充分治疗后,应随访2~3年。第1年每3个月随访1次,以后每半年随访1次,包括临床及血清非密螺旋抗体抗原试验。
6.妊娠合并梅毒需在妊娠初3个月及末3个月各治疗一个疗程。
7.经过充分治疗的梅毒孕妇所生的婴儿,要观察到血清转阴为止,一旦发现症状立即治疗。未经充分治疗或用青霉素的治疗的孕妇所生婴儿或无条件对婴儿进行临床及血清学随访者,应考虑对婴儿进行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