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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用皮质类固醇治疗出现眼压升高最早可在用药后1周内或可迟至数年出现眼压升高。对长期使用皮质类固醇治疗者必须定期观测眼压。可悲的是许多皮质类固醇青光眼患者往往因眼部的小问题长期应用激素而无任何警惕性。另外在国内市场上仍有含激素(地塞米松)的消炎眼药水出售,医师对红眼患者长期给予此类药物的处方,需要提醒患者有可能引起眼压升高的危险,并嘱咐患者需定期测量眼压。

  皮质类固醇青光眼通常与开角型青光眼极相似,其临床表现随患者的年龄而不同。如果发生于婴幼儿,可出现类似于先天性青光眼的表现,角膜直径增大,呈雾状水肿,后弹力层断裂,视盘生理凹陷扩大。与此相反,成年人晚期可出现典型的青光眼性视盘和视野改变,而房角是开放的。个别病人可出现急性青光眼的症状,但房角镜检正常,如为全身或双眼应用皮质类固醇,则双眼的眼压升高,如为单眼滴用,则该眼的眼压升高。

  1.诊断要点 ①有明确的眼局部或全身使用糖皮质激素史。②眼压升高时间、幅度及视功能损害程度和糖皮质激素用量一致。③停用糖皮质激素后数天至数周眼压恢复正常。④眼部可发现糖皮质激素所致的其他损害例如后囊下型白内障。⑤排除了其他继发性开角型青光眼特别是葡萄膜炎继发青光眼、色素性青光眼、剥脱综合征、房角后退性青光眼等。

  在临床上尚有一部分病例长期使用糖皮质激素停药后眼压仍可持续升高。有一部分病例尽管停药后眼压恢复正常,但由于长期高眼压已遗留下了不同程度的视功能及视神经损害。这些病例则很容易和碰巧使用糖皮质激素的原发性开角型青光眼相混淆。

  2.分类 国内经过临床资料分析,提出了以下鉴别和分类方案:

  Ⅰ型:①眼局部用药>3个月;②具有类似原发性开角型青光眼的临床表现;③视神经损害程度和用药时间基本相称;④可伴有或不伴有后囊下型白内障;⑤停药后眼压可恢复正常。

  Ⅱ型:同Ⅰ型,停药后眼压下降但不能恢复到正常水平,大多数伴有后囊下型白内障。

  Ⅲ型:用药持续时间和视功能损害不相称,即用药时间短,视功能损害重;双眼同时用药,同样用药时间及剂量的情况下,双眼视功能损害明显不对称;停药后眼压不下降,甚至进行性升高。

  采用此种分类在Ⅰ、Ⅱ型中基本上排除了原发性开角型青光眼,仅在Ⅲ型的病例中部分病例可能合并原发性开角型青光眼。此种分类对指导糖皮质激素青光眼的治疗具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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