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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媒生物实验室

    1、负责天津市传染病控制中病原微生物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2、负责疾病预防与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相关实验检测技术的研制、引进和其他科研工作;

    3、负责完成疾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有关的检测任务;

    4、负责完成卫生监督工作有关的检测任务;

    5、负责与计划免疫相关的健康人群和特殊人群的血清学检测工作和生物制品的质量和免疫原性评价工作。

    6、负责院内感染致病菌的鉴定和研究工作;

    7、负责完成各级行政部门抽检工作的检测任务;

    8、负责完成环境与健康部等各业务部门送检样品的检测工作;

    9、负责其他委托样品(健康相关产品、环保、化工、农药、转基因食品等产品)的检测工作;

    10、负责与传染病控制中病原微生物检测相关信息资料的搜集整理工作;

    11、负责下级防病站微生物实验检测的培训、技术指导工作;

    12、负责天津市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病原检测和鉴定;

    13、负责防病中心预防医学门诊送检生物样本的检测;

    14、负责制定实验室设计、改造方案,以及设施和环境配置要求, 并负责所配备的设施和环境的日常维护、监控;

    15、负责制订本部门作业指导书,包括非标准方法作业指导书的制订;负责本部门实施检测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包括做好检测过程中样品状态、样品管理、样品传递,设备的使用、维护、溯源与运行检查、计量器具的定期校正(自校)记录,故障记录、事故记录等。

    16、负责本市医疗、卫生、科研、教学及本部门所用细菌、病毒种的发放、收集、保藏、管理工作。负责本部设备、试剂、材料、抗血清、一次性耗材等的购置计划、验收、保管和存放。

    17、病毒实验室:负责与传染性疾病相关的SARS冠状病毒、流感(禽流感)病毒、副流感病毒、流行性腮腺炎病毒、麻疹病毒、脊髓灰质炎病毒、风疹病毒、猴痘病毒、正痘病毒、流行病出血性病毒(汉坦病毒)、狂犬病毒、登革热病毒、乙脑病毒、肝炎病毒和其他已知、未知病毒的血清学检测和诊断、病毒分离鉴定(包括宿主动物样本)、分子生物学检测以及临床快速检测方法的研究及相关人群免疫水平和生物制品的评价。

    18、流行病细菌实验室:负责生物样本和水、食物等样本的霍乱、副霍乱、沙门氏菌、志贺氏菌、肠出血性大肠杆菌等肠道病原的分离、鉴定、血清学检测和分子生物学检测;负责未知和已知其他肠道致病菌的分离、鉴定(包括分子水平的检测、鉴定);负责布氏菌、炭疽芽胞杆菌、脑膜炎奈氏菌、链球菌、白喉棒状杆菌等病原的分离、鉴定、血清学检测和分子生物学检测;负责细菌内毒素、外毒素的检测、分离和鉴定;负责院内感染致病菌(包括厌氧菌)的鉴定和研究;负责衣原体、支原体、立克次氏体和真菌等病原微生物的分离、鉴定(包括分子水平的检测、鉴定)。

    19、卫生细菌实验室:负责各类普通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涉水产品(包括生活饮用水、水源水、生产用水、相关涉水产品)、公共场所、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一次性卫生用品、一次性医疗用品)和现场微生物学检测,对结果作出公正、准确的报告,并开展卫生微生物学检验相关的细菌鉴定、检验检测技术、方法的研究。对全市基层防病站微生物实验室进行质量控制和技术指导。

    20、消毒和虫媒实验室:负责消毒、杀虫、灭鼠相关产品效果及其相关健康危险因素实验室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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