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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简介

【商品名称】
新体卡松
【通用名称】
阿维A胶囊
【主要成份】
新体卡松主要成分为阿维A酸,化学名称为 :全反式-9-(4-甲氧-2,3,6-三甲苯基)-3,7-二甲基2,4,6,8-壬四烯酸乙酸。
【性状及剂型】
本品为胶囊剂,内容物为黄色颗粒和粉末
【功能主治】
严重银屑病患包括红皮性银屑病、局部性或全身性脓疱银屑病。 严重角质化疾患,例如先天型鱼鳞病、毛发红糠疹、毛囊角化病、对其他治疗有抗药性可能的角质化疾患。
【规格】
10mg*30粒
【用法用量】
由于阿维A酸的吸收和代谢率不同,服药剂量必须因人而定。 阿维A酸胶囊以每日1次与膳食或牛奶同服为宜。以下为推荐剂量。 成人:疗程最初2-4周,每日剂量25mg或30mg,即可获得满意疗效。根据临床疗效和耐受性决定维持剂量。一般而言,在随后的6-8周内,每日服25-50mg可以达到最佳疗效。对于某些患者,可能需要增加到最大剂量每日75mg。 银屑病患者的病灶如已充分消退,可终止治疗。如复发,则按上述剂量继续治疗。 角质化疾患通常需要持续治疗。应服用可能的最低剂量,每日少于20mg,而不应超过50mg。 儿童:鉴于长期治疗可能导致严重副作用,应慎重权衡利弊。只有在所有可选择的治疗均已证实无效时,方可考虑使用阿维A酸。 应根据体重决定剂量,每日剂量约为0.5mg/公斤体重,对某些病例可以短期内使用较高剂量(每日最多1mg/公斤体重),但每日最大剂量不得超过35mg。由于长期服药可能产生副作用,维持量应尽可能低。 联合用药:当本药同其它药物联合应用时,可以根据患者个体反应,减少本药的剂量。常规的局部治疗可以继续进行,并不妨碍本药治疗。
【不良反应】
大多数服用本药的患者均有副作用。然而这些副作用通常在减少服药剂量或停药后消失。有时在治疗初始阶段,原有疾病的症状可能短期加重。 最常见的副作用是维生素A增多症的症状,如口唇干燥,唯可用油性软膏涂抹,以减轻症状。 粘膜及复层扁平上皮干燥或出现炎性损伤,这也可以引起鼻衄、鼻粘膜炎及眼疾(结膜干炎、结膜炎),及难以耐受贴眼透镜(隐形眼镜)。极少患者会出现角膜溃疡。 嘴角可出现唇炎和破裂,也可能出现口干及口渴。偶有报道胃炎、齿根炎及味觉损害。有报道,在接受本药治疗期间由念珠菌所引起的外阴阴道炎发生率会提高。 可能发生全身皮肤(尤其手掌及足底皮肤)变薄、脱落。常有报告皮肤变粘、皮肤炎、红斑及瘙痒。 常发生毛发脱落增多,指甲变脆和甲沟炎。偶有发生大疱疹和发质变异。极少数病人可能有光敏反应。 在普通情况下,这些副作用在停止本药治疗后均会消失。罕有出现颅内高压,但偶有头痛记录。若病人感到严重头痛、恶心、呕吐、及视觉损害,应立刻停药,并将之转介至神经科评估及照料。视觉模糊及夜间视觉损害亦偶有报道。 肌肉、关节及骨疼痛亦偶有报道。持续治疗可以导致已存在的脊椎骨肥厚症恶化。新骨肥厚损害和骨外钙化,然而这种情况亦见于其他维甲酸类的长期系统治疗。曾有一位患者在接受数年银屑灵Tigason(阿维A酯)治疗后,出现脊柱骨肥厚和脊韧带钙化,并导致脊髓压迫症。 偶有报道周边水肿及面红。 极少病例会出现肠胃病症、肝炎及黄疸。可出现转氨酶和碱性磷酸酶短暂性(通常可逆)增高。在大剂量本药治疗中,可见血清甘油三酯和胆固醇可逆性增高,尤其多见于高危患者(脂代谢障碍、糖尿病、肥胖症、酒精中毒)。如果这些情况存在,不能排除与其相关的动脉粥样硬化的发生。
【禁忌】
育龄妇女,哺乳期妇女 ;严重肝、肾功能不全者及慢性高血脂患者;对本药任一成分或其他维甲酸类过敏的病人禁用。
【注意事项】
临床报告显示阿维A酯会在服用阿维A酸及酒精的情况下形成,所以育龄妇女在接受本药治疗期间不可饮用含酒精的饮料。此代谢过程的机理不明,故未知是否存在其他相互物质。在停止阿维A酸治疗后2个月内应避免饮用含酒精饮料。 在服用本药前,开始服药后的头2个月内每1-2周,以及服药期间每3个月应检查一次肝功能。若出现肝功能异常,应每周检查。当肝功能未能恢复正常或进一步恶化,必须停止本药治疗。在这种情况下,建议继续监测肝功能至少3个月。 必须检查血清胆固醇和甘油三酯(空腹值),尤其是对高危患者(脂代谢障碍、糖尿病、肥胖症、酒精中毒)和长期服药患者。 对糖尿病患者,维甲酸类既可改善又可损害葡萄糖耐量。因此,在服药早期必须比平时更经常地检查血糖值。 长期服用本药的成人,应定期进行适当检查,以发现可能出现的骨化异常。如果发生,应权衡利弊同患者商量是否继续服药。应强调的是,目前仍不知终生服用本药的全部后果。 应用本药的女性患者2年内应避孕,其余1年内避免献血。 【新体卡松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本药为高度致畸胎物质。不仅孕妇和在服用本药期间及停药后2年内可能妊娠的妇女禁用,且所有育龄妇女均不得服用。在妊娠前或妊娠期间服用本药,无论服药时间长短或剂量大小,都有生产畸形婴儿的极大危险,只要胎儿受到本药的影响,就会有发生先天畸形的危险。除非遵从下列规定,否则任何育龄妇女禁用本药: 患有严重角质化疾病,常规治疗无效; 能够保证可靠、万无一失的避孕措施; 所有准备接受本药治疗的育龄妇女,在治疗前4周、治疗期间及停止治疗后2年之内,绝对需要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在下一正常月经周期的第2天或第3天后,方可开始治疗。 在治疗开始前的2周内,必须得到妊娠试验的阴性结果(建议在服药期间每月接受1次妊娠试验)。 在本药治疗开始前,医生必须给予育龄女患者详尽的口头和书面警告,以使其明白在服药期间和停药后2年内妊娠可能导致非常严重的胎儿畸形和其它后果。 在每一次重复服用本药时,不管间断时间有多长,必须在其后2年内,坚持有效、不间断的避孕。 无视上述警告,在本药治疗期间或停药后2年内妊娠将有发生胎儿严重畸形(如露脑畸形)的高度危险。 哺乳期妇女:正在哺乳的妇女不得服用本药。
【药物相互作用】
本品不能与四环素、氨甲喋呤、维生素A及其它维甲酸类药物并用,以避免副作用。
【贮藏】
遮光,密闭,在阴凉处保存。
【包装】
10mg*30粒
【有效期】
24个月
【批准文号】
注册证号H20140215
【是否医保】
非医保
【生产企业】
(Actavis Group PTC eh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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