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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简介

【商品名称】
紫杉醇注射液
【通用名称】
紫杉醇注射液
【英文名称】
Paclitaxel Injection
【主要成份】
主要成份:紫杉醇。全部辅料:聚氧乙基-35-蓖麻油,无水柠檬酸、乙醇。
【性状及剂型】
注射剂
【适应症】
本品用于: 1.与铂制剂联合应用治疗卵巢癌。 2.常规治疗失败后的转移性乳腺癌的治疗。 3.非小细胞肺癌(NSCLC)。 4.与阿霉素﹑环磷酰胺联合治疗结节阳性乳腺癌。
【规格】
16.7ml:100mg
【用法用量】
紫杉醇只能静脉输注给药,不能通过颅内﹑胸腔内或腹腔内给药。紫杉醇注射液需稀释后方可静脉输注。静脉输注紫杉醇前须确定插管位置正确,否则由于不正确的输注将导致药液外渗﹑组织坏死和/或血栓性静脉炎。 所有患者在接受紫杉醇治疗之前均须预防性用药,以防止严重的过敏反应发生。 每一治疗周期前须预防性用药如下: 1.地塞松20mg:紫杉醇开始输注前12小时和6小时,口服。 2.异丙嗪25-50mg:紫杉醇开如输注前30分钟,静脉输注。 3.西米替丁300mg或雷尼替丁50mg:紫杉醇开始输注前20分钟,静脉输注持续15分钟以上。 4.对于初治的卵巢癌患者,紫杉醇的推荐剂量为135mg/m2,静脉输注持续3小时以上,然后给予顺铂75mg/m2。第2周重复一次。或遵医嘱。 5.对于转移性卵巢癌或转移性乳腺癌患者,单药治疗的紫杉醇推荐剂量为175mg/m2,静脉输注3小时。在患者可耐受情况下,每3周重复一次。或遵医嘱。患者最多可耐受高达9周期的紫杉醇治疗,但理想的治疗周期尚不清楚。 6.对于初治的或继发的非小细胞肺癌,紫杉醇的推荐剂量为175mg/m2,静脉输注持续2小时以上,每3周重复一次。或遵医嘱。 7.对于结节阳性乳腺癌,紫杉醇的推荐剂量为175mg/m2,静脉输注持续2小时以上,联合应用阿霉素﹑环磷酰胺,每三周重复,4个疗程。或遵医嘱。 当患者中性粒细胞计数至少为1.5×109个/L(1,500个/mm3),同时血小板计数至少为100×109个/L(100,00个/m2)时,方推荐重复应用紫杉醇。如果在紫杉醇治疗中出现严重的中性粒细胞减少(中性粒细胞计数低于0.5×109个/L,持续7天以上)或严重的周围神经病变,则下一周期紫杉醇的剂量应减少20%。 8.药液配制:紫杉醇注射液静脉输注前必须用5%葡萄糖注射液或0.9%生理盐水稀释。稀释液终浓度应为0.3-1.2mg/ml。紫杉醇注射液终稀释后,缓慢旋转瓶子使紫杉醇分散,不要摇动。配制输液时,紫杉醇溶液不应接触聚氯乙烯塑料(PVC)装置﹑导管或器械。在玻璃瓶中制备和贮藏稀释的紫杉醇溶液。尽管上述方法制备的紫杉醇输注液在室温下(25℃度)可稳定48小时,但由于输注液不含抗菌剂,建议溶液配制好后立即使用。输注应于配制后24小时内完成,任何剩余废液应按照细胞毒药物处置规则处理。以上注意事项均为避免增塑剂DEHP(di-[2-ethylhexull]phthalate)物质从PVC输液袋或装置中滤出。紫杉醇溶液应通过聚乙烯输注装置(如 Gemini20输液器),应用IMED给药。 9.过滤:建议所有紫杉醇输注应首先通过直径不超过0.22微米的微孔滤膜过滤。已发现IMED0.2微米聚砜过滤装置和IVEX II 0.2微米纤维素过滤装置适用于安素泰(Anzatax)浓缩注射液。
【不良反应】
1.过敏反应:尽管预先给予皮质激素﹑抗组胺药物和H2受体拮抗剂,仍有报道在接受紫杉醇治疗的患者中有2%出现严重的过敏反应.通常用于开始输注的第一个小时中出现严重的症状,最常见的有呼吸困难﹑低血压和胸痛.在一些患者中,暂时停止输注就足以缓解症状.而另一些患者则需要应用支气管扩张剂﹑肾上腺素﹑抗组胺药和皮质激素单用或联合治疗.总之,紫杉醇治疗周期中过敏反应的发生率为21%,首次过敏反应最常见于开始治疗的2周期中.过敏反应的轻微表现包括潮红(32%的患者)﹑皮疹(14%)和呼吸困难(4%). 2.血液学:骨髓抑制是紫杉醇的主要剂量限制性毒性.最常见的血液学不良反应为剂量相关的中性粒细胞减少,这种反应在持续静脉输注24小时的患者中比静脉输注2小时更为严重.总之,有68%的患者出现严重的中性粒细胞减少.紫杉醇治疗的第一周期中,58%的患者出现严重的中性粒细胞减少.紫杉醇治疗后,中性粒细胞计数的最低点平均出现在第11天.既往接受过放疗或顺铂治疗的患者更容易出现骨髓抑制,程度也更严重.有报道表明,紫杉醇治疗后出现血小板减少的频率比中性粒细胞减少的频率要低,而且程度也较轻.有5%的患者有接受紫杉醇治疗后,第8天或第9天出现血小板计数的最低点(<50×109个/升).有报道接受紫杉醇治疗的患者发生出血现象,但并未显示出血与血板减少有相关性,3%的患者的可能需要输注血小板.接受紫杉醇治疗的患者中,90%出现贫血(血红蛋白<11g/dL),24%出现严重贫血(血红蛋白<8g/dL).贫血发生率及严重程度与紫杉醇治疗的剂量直接相关.所有接受紫杉醇治疗的患者均需定期进行血细胞记数.如果患者出现严重的骨髓抑制,下一周期应减少紫杉醇的剂量.有必要时,应静脉输注血小板或红细胞. 。. 感染:5%的治疗周期中出现发热性中性粒细胞减少,。0%的治疗周期中出现感染.最常见的感染包括上呼吸道﹑尿道和血液(败血症).Ⅱ期临床研究中,有5例患者由于败血症而导致死亡. 3.神经系统:剂量依赖性的周围神经病变通常表现为轻度麻木,应用推荐剂量紫杉醇治疗的患者中,有60%的患者出现I度毒性,10%的患者出现Ⅱ度毒性,2%出现Ⅲ度毒性.更高剂量紫杉醇治疗的神经毒性发生率为87%.应用高剂量紫杉醇治疗时,严重神经毒性症状(Ⅲ度)的发生率从4%上升到10%.严重的神经病变仅偶尔发生,主要见于接受大剂量紫杉醇治疗时患者中.当患者再次接受紫杉醇治疗时,通常症状会加重.有2%的患者由于周围神经毒性需要停用紫杉醇治疗.通常停用紫杉醇几个月以后,感觉方面的症症状才会改善或消失.对于既往由于紫杉醇治疗出现的过神经病变的患者,再次应用紫杉醇治疗的作用尚不清楚. 曾有报道,一例应用紫杉醇治疗的患者治部后出现癫痫大发作,再次用药后第二次发作.另有一例报道,一位有明显肝功能损害的患者在输注紫杉醇过程中也出现了癫痫大发作.其它报道描述了运动神经末梢神经退化,以及自主神经病变导致麻痹性肠梗阻和直立性低血压. 4.心血管系统:分别有25%和12%的患者在输注紫杉醇过程中出现低血压和心动过缓.通常出现在用药过程中.但是,这两种反应通常不会出现在同一治疗周期中.大多数心血管系统的不良事件都是无症状性的,不需要任何治疗.但是,严重的低血压反应与严重的过敏反应相关,并需要治疗.6例可能与紫杉醇治疗相关的严重的心血管系统不良事件包括心率失常(无症状的室性心动过速﹑二联率和昏厥)和房室传导阻滞.据报道,接受紫杉醇治疗的患者中,20%出现心电图的改变,其中常见的是非特异性的复极化异性的复极化异常(20%)﹑窦性心动过速(19%)和早搏(7%).只有2例患者需要治疗.紫杉醇治疗与心电图改变之间的关系目前尚不清楚. 5.肝脏:基础肝功能正常接受紫杉醇治疗的患者中,最常见的是肝酶(胆红素)升高(8%)﹑碱性磷酸酶升高(23%)﹑谷草转氨酶(AST﹑SGOT)升高(20%)和谷丙转氨酶升高(23%).所有以上酶学的增高,除ALT以外,均是剂量依赖性的.肝坏死和肝性脑病引起死亡的报道罕见. 6.关节痛/肌肉痛:55%的患者出现关节或肌肉的疼痛,通常表现为手臂或腿部大关节的轻微疼痛.症状持续时间一般较短,治疗后2-2天出现,几天之内消失.这些反应有明显的剂量依赖性,并且如果与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合用时,这些反应的发生率更高. 7.胃肠道:通常患者会出现轻度到中度的不良反应,如恶心/呕吐(53%的患者)﹑腹泻(26%)﹑和粘膜炎(26%).有接受紫杉醇治疗的患者出现肠穿孔的报道,因此接受紫杉醇治疗的患者出现腹痛时应排除肠穿孔的可能. 8.注射部位反应:静脉输注紫杉醇可发生静脉炎.静脉输注过程中出现外渗可导致水肿﹑疼痛﹑红斑和硬结;偶尔也会出现蜂窝质炎.有时可出现皮肤变色.目前对外渗反应无已知的特异治疗方法. 9.其他:几乎所有接受紫杉醇治疗的患者均会出现脱发.可观察到一过性的﹑轻微的指甲和皮肤的变化.放疗后皮肤的回忆反应罕见报道.
【禁忌】
1.紫杉醇注射液禁用于紫杉醇过敏的患者。 2.紫杉醇注射液不能用于对聚氧乙基-35-蓖麻油(Cremophor EL)或用聚氧乙基-35-蓖麻油 3.配制的药物(如环孢霉素浓缩注射液和替尼泊甙浓缩注射液)有过敏史的患者。紫杉醇注射液禁用于有严重中性粒细胞减少的患者。
【注意事项】
1.通常仅限于对应用肿瘤化疗药物有经验的医师使用。 2.预防用药:为减少由于组胺释放引起的过敏反应的可能性,每次紫杉醇治疗开始前应给予预防用药,包括皮质激素(如地塞米松)﹑抗组胺药(如苯海拉明或异丙嗪)以及H2受体拮抗剂(如西米替丁或雷尼替丁)。过敏反应特征性的症状为呼吸困难和低血压,这两者均需治疗。还有血管神经性水肿和全身性的荨麻疹。在临床研究中,接受紫杉醇治疗的患者中有2%出现了严重的过敏反应,1例末接受预防用药的患者因其中一种致命的过敏反应而死亡。安素泰浓缩注射液禁用于对紫杉醇过敏的患者。 3.中性粒细胞减少:由于紫杉醇的剂量限制性毒性为骨髓抑制(原发性中性粒细胞减少),因此紫杉醇治疗前,中性粒细胞计数低于1.5×109个/L(1500个/mm3)的患者用药应十分谨慎。紫杉醇治疗期间应经常监测血细胞计数。只有当患者中性粒细胞计数高于1.5×109个/L(1500个/mm3),同时血小板计数高于100×109个/L(100,00个/mm3)时,方推荐重复应用紫杉醇。如果在紫杉醇治疗中出现严重的中性粒细胞减少(中性粒细胞计数低于0.5×109个/L,持续7天或更长),则下一周期紫杉醇的剂量应减少20%。既往接受过放疗的患者可出更严重的骨髓抑制。紫杉醇剂量在1。5mg/m2的患者资料罕有报道。 4.传导异常:有报道在接受紫杉醇治疗的病人中很少有严重的传导异常发生。仅1例接受紫杉醇治疗的病人需安置临时心脏起博器。如果紫杉醇输注期间出现传导异常,应密切监视患者情况,必要时给予治疗。任何继续接受紫杉醇治疗的患者均应行持续心脏监测。非小细胞肺癌发生严重的心血管并发症的机率明显高于乳腺癌或卵巢癌。 5.胃肠道:接受紫杉醇治疗的患者主诉腹痛并伴有其它症状和体征时,应排除肠穿孔的可能。 6.致癌性﹑致突变性﹑对生殖能力的损害:尚未有研究考察紫杉醇的致癌性。但是与紫杉醇类似的药物具有致癌性,体外研究(人淋巴细胞染色体异常)和体内研究(小鼠微核试验)表明紫杉醇具有致突变性。当应用Ames实验或CHO/HGPRT基因突变方法测定时,紫杉醇不能诱发突变。静脉应用紫杉醇1mg/kg(6mg/m2)后,大鼠表现出生殖能力下降,并见到对胎鼠的毒性作用。在器官发生期给予孕兔静脉应用紫杉醇2mg/kg(33mg/m2)后,对母兔和胎兔均见到毒性。 7.肾和肝损害:肾和肝损害对紫杉醇药代动力学的影响尚不明了,但是,由于肝脏被认为是紫衫醇的主要代谢部位,因此肝功能不良的患者应谨慎用药。紫杉醇可引起肝脏酶的升高,且这种作用是剂量依赖性的。 8.低血压和心动过缓:患者在接受紫杉醇治疗期间可出现低血压和心动过缓,通常不需治疗。应经常监测患者的生命体征,尤其在紫杉醇输注的第一个小时中。只有出现严重的传导异常的患者才要持续的心脏监测。 9.周围神经病变:紫杉醇治疗的患者通常会出现周围神经病变,其严重程度是与剂量相关的。治疗期间出现周围神经病变的患者,建议紫杉醇的剂量减少20%。 在非小细胞肺癌的病人当中,紫杉醇与顺铂联合化疗所产生的周围神经病变大于紫杉醇的单药治疗。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孕妇: 1.泰素在用于妊娠妇女时可能危害胎儿。已证明泰素对大鼠和兔有胚胎和胎儿毒性,并降低大鼠的生殖能力。 2.在这些研究中,已证明泰素可引起流产,减少黄体的生成,降低着床数和胎儿的存活数,即胚胎-胎儿死亡数。未发现有整体外观、软组织和骨骼的改变。对妊娠妇女则未进行过研究。如果泰素被用于妊娠妇女或应用本药品期间患者怀孕,应立即告诉患者此种潜在危害性,对于正接受泰素治疗期间的育龄妇女,应劝告其避免怀孕。 哺乳期妇女用药: 目前还不知本品是否经人乳分泌。因为许多药物都可经人乳汁分泌,也因为对母乳喂养的婴儿具有严重不良反应的潜在可能性,故建议在接受泰素治疗时应中断哺乳。
【儿童用药】
1.泰素在儿童中应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尚未被确立。在一项儿科患者的临床试验中,已经有中枢神经系统 (CNS) 毒性的报道 (罕有引起死亡者)。 2.在此研究中,紫杉醇以350-420mg/㎡的剂量持续超过3小时静脉输注。泰素制剂中高剂量的乙醇成分短时间内输注可能是导致中枢神经系统 (CNS) 毒性最主要的原因。同时使用抗组胺药可能加剧这一作用。尽管没有发现紫杉醇本身的直接作用,但是在本人群中,该研究所采用的高剂量紫杉醇 (超过成人推荐计量的两倍),应慎重评价其安全性。
【老人用药】
没有泰素禁忌症的老年患者可以使用。
【药物相互作用】
1.由于奎奴普丁/达福普汀是细胞色素P450-3A4酶抑制剂,同时给药可增加本药血药浓度。 2.与特拉珠玛合用,特拉珠玛的血清谷浓度水平增加约1.5倍。临床试验证明二者合用效果较好。 3.顺铂可使本药的清除率降低约1/3,若使用顺铂后再给本药,可产生更为严重的骨髓抑制。 4.与阿霉素合用,研究表明先给本药24小时持续滴注,再给阿霉素48小时持续滴注,可明显降低阿霉素的清除率,加重中 性粒细胞减少和口腔炎。 5.使用本药后立即给予表阿霉素,可加重本药毒性。 6.酮康唑可抑制本药的代谢。 7.磷苯妥英、苯妥英可通过诱导细胞色素P450而降低本药作用。 8.使用本药时接种活疫苗(如轮状病毒疫苗),可增加活疫苗感染的危险。国外资料建议使用本药时禁止接种活疫苗。处于 缓解期的白血病人,化疗结束后间隔至少三个月才能接种活疫苗。
【药物过量】
尚无相应的解毒药。用药过量最主要的,可预测的并发症包括骨髓抑制,外周神经毒性及黏膜炎。
【药理毒理】
本品是新型抗微管药物,通过促进微管蛋白聚合抑制解聚,保持微管蛋白稳定,抑制细胞有丝分裂。体外实验证明紫杉醇具有显著的放射增敏作用,可能是使细胞中止于对放疗敏感的G2和M期。
【药代动力学】
静脉给予紫杉醇,药物血浆浓度呈双相曲线。本品蛋白结合率89%~98%,紫杉醇在肝脏代谢。紫杉醇主要在肝脏代谢,随胆汁进入肠道,经粪便排出体外(>90%)。经肾清除只占总清除的1%~8%,肾功能不全者一般紫杉醇在肝肾功能不全的病人体内代谢尚不明确。
【贮藏】
含药的小瓶应贮藏于原装的小盒中,贮藏温度为15℃至30℃,为了避光应以原装的形式保存。
【有效期】
24个月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H20067344
【是否医保】
非医保
【生产企业】
江苏红豆杉药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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